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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励试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3 生效日期: 1987-03-1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材既是教学经验的总结,又是科学著作;既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提高科学文化水平的重要手段。为了鼓励教师及其科技人员编写教材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的教材建设,以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教材系各中央、地方、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的有书号的大学本科、专科及研究生使用的各种教材(包括基本教材、教学参考书、实验教材、实习指导书、习题集等)。属于上述范围的教材,必须经过二届以上(含二届)的学生使用。

  第三条 外籍和旅居国外的华侨专家、学者编著为我国高等学校使用的,并在我国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申报评奖。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四条 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指导下进行。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负责对口专业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进行本地区或所属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的评奖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编写的教材的评奖工作。

  第五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生产部门和出版部门的专家、学者组成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负责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对口专业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和原则,自行制定地方高等学校的优秀教材的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八条 各高等学校制定本校的教材评奖办法,并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条件

  第九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教材中,择优评出: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门学科的基本规律。
  (二)具有与本门学科发展相适应的科学水平,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门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三)符合本门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求恰当,取材合适,内容的阐述循序渐进、富有启发性,便于自学,使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教材,可获得特别奖。
  (一)总结和反映编者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教学适用性强,为多数学校选用,教学效果显著,在人才的培养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教材。
  (二)在教材内容和体系的改革上有新的突破,经过教学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的教材。
  (三)认真总结本人或所在单位获得的重要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的规律,加以总结和反映,使科学水平有新的提高的教材。
  (四)收集、整理了国内外本门学科已有的科学成果和资料,加以系统化,首先形成本门学科较为成熟的教材。
  (五)在整理和反映我国文化遗产方面有显著成果和创见的教材。

  第十一条 对于不同专业、不同课程、不同类型的教材,在质量标准的掌握上,应该按其性质有所侧重。
  
第四章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由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申报,一般在各部委和地方评出的优秀教材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全国优秀教材奖必须填写申报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四条 各部委和地方择优推荐申报的教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通告全国高等学校,学校组织本校有关教师评议。评议结果由所在学校汇总审核后报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

  第十五条 经过评议汇总初选出的教材,委托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复审和评审。

  第十六条 经过复审和评审的教材,由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协商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全国优秀教材。

  第十七条 全国优秀教材评奖委员会的评定结果,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并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授奖。
  
第五章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优秀教材的奖励,采用荣誉和物质奖相结合的方式。
  奖励共分二等: 
   全国优秀教材特等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2000元
   全国优秀教材奖    荣誉证书及奖金  1000元

  第十九条 获奖优秀教材的责任编辑及其他有关人员,由所在出版单位根据其在本书编辑出版工作中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全国优秀教材奖的评奖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所需奖金、审查费以及其他费用,均由各组织评奖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荣誉奖和奖金,归编著教材的个人或集体所得,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提成和扣留。

  第二十三条 申报及评奖工作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之风,经调查核实后,立即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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