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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陈化粮销售处理须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陈化粮处理的监管,制止陈化粮倒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下发的国粮调[2003]96号和计综合[2002]134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1、 凡参加此次购买陈化粮的企业只限于饲料加工,酒精等工业用粮企业、且必须取得省级工商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书》。
  2、 购买陈化粮的企业要严格遵守陈化粮处理的各项规定;保证做到所购陈化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转让、不倒卖,并随时接受监督检查。中标企业在签定合同时,必须附有《保证书》。
  3、 北京市燕谷粮油购销公司对企业购买陈化粮收取定额保证金,陈化小麦每吨收取80元,购买企业在所购陈化粮运到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到现场验明无误后,由工商部门开具证明,北京市燕谷公司根据有效运输凭证,入库单据和工商部门开具的证明,将保证金返还购粮企业。
  4、 严禁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为控制企业超量购买陈化粮,
  企业每次陈化粮购买量不能超过企业半年的粮食消化量。
  北京市粮食局要在购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上注明此次实际购粮数量,并盖章确认。
  5、 合同中标明的货物到达地必须与货物实际到达地相一致。
  凡陈化粮发货后,未能在一个月运抵合同标明到货地的(突发事件除外),一律按倒卖陈化粮处理。
  6、 企业所购陈化粮需要进行异地加工的,必须提前将加工地点同时报我市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工地和购粮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备案,由这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7、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物品,
  处以非法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8、 有关其他销售事宜均按《北京市粮食局2003年第二次竞价会销售粮食交易规则》办理。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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