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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333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按照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但由于目前正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今年暂不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现将延长《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和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去年已进行过年审及年审后新办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期限延长至明年年审前。

  二、市区县物价局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收费许可证》副证上办理延期手续。

  三、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区县物价局要在《收费许可证》上注销,加盖“废止”章。

  四、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各区县物价局可自行安排收费检查,凡违反《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它规定的,要坚决查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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