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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电信服务收费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6]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东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广东公司,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
  限于为适应新形势下电信业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当前电信市场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广东省电信资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对2002年8月27日之前的电信资费管理文件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我省电信服务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过时失效的电信资费管理文件。目前,电信资费依据国家分类管理目录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自省通信管理局和省物价局2002年《转发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粤通管(2002)272号)印发之日起,程控电话的呼叫限制、主叫号码显示等用户可选择的功能使用费、移动电话的SIM费、改号费等电信业务资费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经营企业可在该通知所列的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省物价局在此之前所公布的涉及现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的电信资费标准和文件已失效,不能再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收费依据。
  二、重新制定公布属省级定价范畴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目前,对于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范畴的电信资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断通过各种资费套餐、优惠方案等方式降低电信资费,其实际资费标准已远低于政府制定的标准。为此,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省物价局、通信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粤价(2002)259号)所规定的电信服务项目逐项进行清理,依据当前的电信运营成本变化情况和实际收费标准,于2006年10月31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重新申报电信资费标准。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将分期分批重新审核制定固定电话的装(移)机工料费、停机保号费等电信业务资费项目标准。在核定公布新的电信资费标准前,企业可暂按现行的标准执行;清理时间结束后,未按规定重新申报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则一律无效,不得收费。
  同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近期,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将重新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固定电话拨打本地移动电话通话费计费单元和资费结构,具体方案将另行下达。
  三、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国内长途电话通话费、国际长途电话及台港澳地区电话通话费、移动国内漫游话费和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采取最高限价形式,实行资费上限管理。其资费上限标准暂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企业在不突破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具体标准,并按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将视市场情况适时降低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上限标准,重点是落实中山、东莞等市固话本地网营业区划分的调整工作。
  四、整顿电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一)清理电信资费套餐。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清理并停止执行以下资费套餐:设计过于复杂、用户难以理解和容易误解的资费方案;与主打资费方案有明显冲突的资费方案;由于信号交叉覆盖等原因导致技术上不能很好实现的资费方案。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短期促销、资费套餐、大客户优惠、用户积分等资费方案,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实施。
  (二)规范电信服务的市场收费行为。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收取手机号码选号费、占号费;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不得在未与用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禁止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以及对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资费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三)做好电信资费告知和明示工作。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计价检(2002)1227印发,粤价(2002)246号转发)做好电信资费的明码标价工作。电信服务明码标价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禁止未明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强制收费行为,如通过免费试用方式开展业务时,在免费试用期后,未经用户提出或确认的电信业务,电信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开通并强制收费;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竞猜类信息服务时,未经用户申请或确认的,不得强制向用户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确保相应收费标准完整、公开、透明,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四)建立通畅的服务退出渠道。用户申请暂停或终止某项特定的服务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积极配合予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退出门槛予以阻挠。
  五、完善农村电信资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精神,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电信运营企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措施,尽快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求的资费套餐,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具体的优惠资费方案情况向省通信管理局及省物价局作书面报告。
  六、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资费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提请有关单位追究相关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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