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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06)12号)精神,组建成都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挂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市城管局(市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城管局(市执法局)。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的全部职能划入市城管局(市执法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城管局(市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草拟本市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容环境、市政设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的组织、试点和实施工作。
  (三)负责管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大、中型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的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城市道路的冲洗洒水和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和建筑渣土运输、消纳等的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对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市停车场(库)、菜市场(以下简称“两场”)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布点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两场”建设的配套政策;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负责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成都市市区外环路外侧500米内区域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实施的协调,定点设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机场、机场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全市照明的管理办法;负责城区路灯规划和城市夜景灯饰的设置及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检查城市照明工程建设。
  (七)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行业管理;负责对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埋设或架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以及超重车过路(桥涵)的行政监督管理;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竣工移交。
  (八)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受理市民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群众投诉。
  (九)负责组织市容环卫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外商投资管理;负责局系统的外事外经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十)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集中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对无照商贩和无证饮食摊点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作出更正或直接查处。
  (十二)负责对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和高新区城管局及市城管局火车北站分局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统一执法文书;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义务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标准和执法标志;组织专项、重大执法活动。
  (十三)负责受理对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和高新区城管局及市城管局火车北站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相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局(市执法局)设14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挂目标督办处牌子)
  负责局系统政务的组织、协调、对外联络、接待工作;组织拟订全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负责会务、文秘、档案、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简报、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局大事记、年鉴、史志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参与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人民群众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来信、来访的受理和督办工作;负责牵头协调处理突发、应急事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奖惩任免、录用、辞职辞退、调配、工资福利、军队转业干部和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负责局中心组学习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统战工作和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局机关临时用工的审核、指导和检查;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市管理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牵头组织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局计划、财务、统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监控管理制度;负责罚缴分离工作及罚没票据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负责局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情况编报工作;负责局机关职工和临时用工人员的保险工作。
  (四)法制处
  负责草拟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核、报批、咨询、清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案件质量评审;负责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承办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审核以本局名义发出的有关执法工作的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室的业务指导工作。
  (五)发展规划处
  参与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大决策的调研工作;负责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的研究、创新;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发展战略研究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数字化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专业技术标准,组织本系统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成果评定、推广应用和重大科技改造项目、科技课题的协调和管理;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信息的收集、反馈。
  (六)宣传教育处
  负责行业宣传、培训、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文化建设的组织、指导;负责制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行业重大社会宣传活动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工作;负责行业培训和教育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负责教育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计划实施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成都城管》杂志编辑出版。
  (七)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状况的调查研究,草拟相关政策、行业管理规划、规范、标准;负责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环卫体制改革、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进行指导;负责对城市环卫行业的招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开放市场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督促检查城区街道、社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管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管理专项督查,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环境卫生活动;负责对城区垃圾转运车、压缩中转站、果屑箱、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草拟有关城市扬尘治理管理办法、措施和方案,协调开展扬尘专项治理,负责施工工地建筑渣土清运、处置及建渣运输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区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点)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城区各类非法占道的治理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街道冲洗工作;负责处理环卫相关突发、应急事件。
  (八)城市景观管理处(挂广告设置管理处牌子)
  负责草拟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计划以及分类管理标准;负责城市市容景观规划和城市公共空间景观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城区社会经营单位的商招、店招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负责城市市容景观改造的指导、监督和协调;负责城区霓虹灯、景观工程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市容景观工程的相关招投标、招商引资、特许经营、开放市场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市容景观相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研课题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处理城市市容景观相关突发、应急事件。
  (九)市政管理处
  负责草拟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养护维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专业规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设计审查;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移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管;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依附城市桥梁设置设施的审批与管理;负责超重车过路(桥涵)核准及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核准与管理;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经费核定;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道桥设施维修改造技术方案;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市场的管理工作。
  (十)综合执法管理处
  负责综合协调与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绿化、集中行使的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无照商贩、无证饮食摊点、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违法排放城市生活污水、城市房屋拆迁等行政执法方面投诉的受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活动;负责城区大型商贸活动及重大活动的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城区大型会议、会展和活动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打击非法张贴书写广告、扬尘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
  (十一)执法督察处
  负责城区行政执法工作的督察、行风建设;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实施监督和现场查处纠正,受理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场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建立、完善城区行政执法系统督察制度,建立督察网络体系。
  (十二)区县执法指导处
  负责对郊区(市)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城乡一体化城市管理规划、计划;负责协调涉及郊区(市)县的全市性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要接待任务的城市管理保障工作。
  (十三)基建设备管理处(挂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
  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及设施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中型市容环境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局基建项目的实施和预决算审查;负责指导、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引进设施、设备的招投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以及对油料、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装备的统一配置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装备的计划、配置、保养、更新和安全运行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计算机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中心城区洗车场(站)的规范化管理;负责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处置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范生产技术标准;负责局系统的安全监督检查、业务培训、设备技术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处理安全生产相关突发、应急事件。
  (十四)市容市政服务管理处
  负责全市市容服务收费的行政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等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市道路占道挖掘等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的调查研究。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城管局(市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含2005年市执法局新增的军转干部编制2名),行政执法编制18名(只限于涉及行政执法的处室使用)。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34名。
  设置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挂审计处牌子),配备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设置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配备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13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省政府对我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规定,市城管局(市执法局)下设城市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4个执法分局(执法一分局、执法二分局、执法三分局和火车北站执法分局)。城市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和执法一分局、执法二分局、执法三分局为市城管局(市执法局)直属的正处级机构,分别配备行政执法编制8名、7名、7名、50名、50名和50名。其中:城市管理信息化办公室、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分别配备主任(正处级)1名,副主任(副处级)1名;各分局分别配备分局长(正处级)1名,副分局长(副处级)2名;党总支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不再保留原市执法局执法一支队、二支队。
  市执法局火车北站执法分局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领导职数和编制不变。
  (二)市城管局(市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对外统称“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
  (三)原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的离退休人员一并划转市城管局(市执法局)管理。
  (四)原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撤销后,所属事业机构成建制划转市城管局(市执法局),其机构性质、级别及经费渠道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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