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9 生效日期: 2005-03-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5]103号
市经委、市商务委,各区、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电[200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2005年春耕在即,做好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对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具有重要作用。煤炭是化肥生产的重要原料,鉴于当前煤炭价格上涨情况及对化肥价格的影响,根据《价格法》关于“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规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对部分煤炭价格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全国无烟块煤实行最高限价,以2005年1月底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没有或者无法确定双方实际结算价格的,以煤炭生产企业2005年1月底前实际销售的最高价格为最高限价,只能降低,不准提高。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煤炭生产企业与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双方已签订无烟块煤购销合同并明确价格的,仍按原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煤炭生产企业和化肥等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大局为重,严格执行对部分煤炭价格的临时干预措施,不得因为价格协商不一致而停止供煤或停止产肥。
  四、各地特别是山西贵州宁夏河南等无烟块煤主产省(自治区)的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落实这项政策,核实当地有关煤炭生产企业无烟块煤的最高限价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临时干预措施、倒买倒卖煤碳、降低煤炭质量等违法行为,清理整顿中间环节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根据《价格法》关于“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在无烟块煤价格回落到低于2005年1月底的价格水平,并排除可能出现显著上涨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后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