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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2-08 生效日期: 2003-02-08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3年1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本届政府正处于新世纪之初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起步阶段,受命于天津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承担着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人民政府,根据市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总要求,依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各种新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坚持学习制度,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努力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保证权力的干净运行。

  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造福百姓重于一切、实现群众愿望先于一切的思想,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要着眼于中低收入的人民群众,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尽心竭力为人民办实事、谋利益。

  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增强民主法制观念,依法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六、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政事分开,提高行政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加快运行速度,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致力于建立和完善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和保护生产力的发展。

  七、政府工作要紧张有序,务实高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恪尽职守,扎实工作,做到年度工作有部署、季度工作有计划、每月工作有安排。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项工作都要有目标、有要求、有考核。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齐心协力干事业的局面。

  八、政府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健全重大决策的社会公示制和听证制,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审批;政府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全社会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九、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

  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一、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除分管的工作外,还协助市长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在市长出访期间代行市长职务。

  十三、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所分管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的机关工作,处理市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列入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通报国内外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管辖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全市形势;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的措施、意见;
  (八)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及时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参加会议人员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参加,或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参加人员和列席人员。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十、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统筹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也可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重大事项的报道须报市长决定。

  二十二、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严格控制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一般专业性会议不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确实需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确需在外省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洽谈会、招商会、交易会等,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天津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津政发[2001]30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办发[2001]42号)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按公文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涉及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公文,应依次呈送分管的领导审批;对重大问题,直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十八、有关部门直报市长、副市长个人的公文,如是需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或其他人员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主管部门登记后,再按公文的审批程序办理。对越级行文,除紧急情况外由办公厅退回报送单位,请他们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二十九、审批公文,应表示“同意”、“拟同意”或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指示。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三十、市人民政府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送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国务院各部委联系商洽工作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特别重要的,应经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同意后,再签发。

  三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除前条所述公文之外的其他公文,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签发。副市长签发公文时,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公文,应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同意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人、财、物及规划、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以代市人民政府行文。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包括转发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也可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属于市人民政府机关内部事务的办公厅公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十三、经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以上级别的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区县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区县的请示、报告,主送写市人民政府,并将公文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发布、批转的公文,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行政规章。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以及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或联合向市人民政府报文,必须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三十七、对拟发的公文内容,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要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在市区内一般不在基层用餐;路远难以赶回的,按规定用工作餐。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执行。

  三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出席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及重要外事、外经贸、重点工程、重要活动外,一般不参加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剪彩、首发式、各类庆典等事务性活动。要切实改进会风,开短会,讲短话,注重实效,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陪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邀请的,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无特殊情况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以个人名义为本市各部门、各地区、各单位的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也不题词。确需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也不公开报道。

  四十一、要进一步改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外事活动的宣传报道方式。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和参加一般专业性会议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控制,需要新闻报道的,要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四十二、副市长的外事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签署意见,由市长批准(担任市委常委的还需报市委书记批准),然后由市长签发报国务院审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工作需要出国访问,由市外事部门报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领导出访,需由市外事部门审核,呈主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安排出访应确属工作需要,从严控制。

  四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和港、澳、华侨客人,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协调,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经贸界外国人士,由市外经贸委协调后,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市台办审核,呈有关市领导同志批准。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会见的宣传报道,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根据需要决定。
  请示报告制度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紧急重大情况、突发事件、离津外出等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四十五、对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重大情况,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处置,并将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损失程度、涉及的范围、初步原因等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的上述紧急重大情况,最迟不得晚于事(案)件发生后3小时,对重要的敌情、社情、宗教动态等,要在初步掌握情况后2小时内上报,24小时内以文字材料形式上报。我市向国务院上报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4小时。
  在正常工作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案)件,要通过正常信息渠道报送;对特别重大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或节假日、夜间发生的情况,应立即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在确认事(案)件主要情节后,本着减少环节、确保时效的原则,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上报。

  四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津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离津。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由委局或区县政府办公室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副职领导出差、出访或休假,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因公外出回津后,需本人书面或口头向主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销假并汇报情况,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需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五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津外出的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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