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房组[2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
去年,我省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决定,前期工作进展较快,得到建设部的肯定,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立等后期工作进展较慢,与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有较大差距。根据国务院要求,3月中旬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中央编办、审计署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向国务院提交报告,并通报全国。现结合我省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进展情况,提出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的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务院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省政府对此项工作,态度明确,行动迅速,及时转发国务院文件,召开了全省会议具体部署,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工作,省房改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协调和督促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精神和省人民政府部署,拟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完成了原管理机构资产清理、审计等工作,设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前期工作形势较好。但由于正值年尾岁首,大多数市政府面临换届等重大工作任务,搁置了新的管理机构设置等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迟迟没有进展。长此下去,不仅会增加管理机构调整期间的各种成本,也会影响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稳定,影响住房公积金正常工作开展,不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和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的高度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完成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二、加快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直属市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目前,新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处于交替和胶着状态,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及时建立,容易形成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真空和漏洞,产生各种问题和隐患,造成资产不安全因素,影响市本级和所辖的县(市)机构调整工作。当前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定方案”,明确管理中心负责人,是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心工作,各地应尽快完成此项工作,并向省建设厅备案。
三、积极做好县(市)管理机构调整工作
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是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要求,调整辖区内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做好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设立工作;少数县(市)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要结合各地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现状,本着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作用的原则,确定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具体管理方式。要督促有关部门根据新设立管理部的岗位要求、工作需要和原有管理机构人员的愿意和业务能力,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优先留用原管理机构人员。对未留用人员要督促县(市)政府制定政策,明确措施,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原管理机构的资产确认和移交工作
原管理机构的资产确认和移交,是一项细致而严肃的工作。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对原管理机构的资产(含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以及违规问题核实确认,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原管理机构与新设立的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严禁资产确认和移交工作走过场,或者简单采取先接受后调整。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隐瞒不报,或者在资产移交中弄虚作假和隐瞒问题,并将此移交给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谁决定,谁负责”承担责任,同时对在资产确认、移交中监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市要督促所在地煤炭、铁路等行业单位,必须将已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与生产经营性资金分开,存入符合规定的银行专户管理,挤占的住房公积金,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作出还款承诺,按期归还。对不符合设立分中心条件的单位,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有关规定移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五、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工作
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目的安全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是这次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截止2002年12月底,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的市县,多数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完成了追缴和回收住房公积金工作,少数没有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市县,要进一步落实“谁决策,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快追缴回收工作。对使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追缴回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执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2]354号)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市县追缴回收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回收到位,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二○○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