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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联合公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3 生效日期: 1992-03-13
发布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
发布文号: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的邀请,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卡里莫夫为首的代表团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至十四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杨尚昆主席与卡里莫夫总统进行了重要的和内容丰富的交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会见了卡里莫夫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卡里莫夫总统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乌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

二、根据双边会谈结果,双方签署了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磋商议定书;两国政府关于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和科技合作协定;政府间关于铁路运输,公路和海运合作议定书;以及两国农业部合作协议、银行间协议等文件。

三、双方一致认为,中乌第一次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确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并将促进两国互利合作的发展。这符合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领导人之间政治接触和对话是重要的和有益的,今后将继续下去。

四、双方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将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两国之间的互利合作。

五、双方将积极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科技、农业、贸易、交通、通讯、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体育和其它领域的平等和互利合作,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往来。

六、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是两国相互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采取措施保证在经济、贸易交流和其他领域内的互利联系的发展。

双方在本国法律范围内创造良好条件,鼓励对方在自己领土上投资并加以保护,以发展两国之间有效的合作经营活动。

七、双方鼓励两国国家组织、企业、机关和民间组织进行合作,认为这种合作有助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之间各方面联系的发展。

八、双方将在环境保护、解决生态问题方面进行双边合作,并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努力发展合作的新领域。

九、中国方面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方面坚决反对旨在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一国两府?或?台湾独立?的任何企图和行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支持中国的这一立场。据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了官方关系,并将只同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持关系。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保障和维护民族和经济独立的立场,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主张在本文件第四条中所阐明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认为这一秩序符合人类的发展和保障世界和平的利益,反映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十二、双方确认各自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提高联合国的威望,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解决全球性问题以及地区冲突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世界所有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成为国际社会享有充分权利的一员,平等参与国际生活。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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