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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五一”黄金周期间进一步加大食品等商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力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 2004-04-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执[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严厉打击食品等商品的假冒伪劣和各类质量欺诈违法行为,严把商品质量市场准入关,促进假日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生命健康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周密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要求,并结合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会议精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出周密安排,立足于把好源头,深入打假,确保安全,促进消费。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把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与落实打假责任制的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对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要落实责任追究。

  二、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各类食品等生活用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力度。主要围绕米、面、油、酱油、醋、瓶装饮用水、方便食品、熟肉制品、冷饮制品、烟酒产品、洗涤化妆用品、金银饰品、珠宝玉石、出租车计价器、胶卷等产品,进一步加大打假力度,狠抓制假源头。对于发现的各类不合格产品,尤其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各类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严防流入消费市场。

  三、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季节性产品等直接涉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质量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近期质量问题反映较多的劣质奶粉、酱油、食醋、香肠、饮料等食品的监督。对已经开展无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的食品,要按照总局规定,严格加强监管。凡是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一律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后严格复查,仍不合格的,坚决禁止生产,严厉惩处;对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给消费者健康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的产品,要责令停止生产,已经售出的产品要限期收回,并依法严厉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各地方局要广泛宣传质量好、服务优的产品和生产单位,揭露各种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正确引导消费。对假冒伪劣坑害消费者的典型违法行为和案件要及时曝光。

  五、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做好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地方局在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确保应急机制高效运转。对查处的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重要信息,要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一旦发现辖区内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各地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总结及查处的大案要案情况于5月25日前分别报总局执法司和监督司。
  联系电话:82262118、82262117、82262215
  传真:82260205、82260390
  电子邮箱:badcc@aqsiq.gov.cn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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