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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 2005-01-20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努力营造良好的城乡卫生环境,建立环境卫生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快环境建设和城市发展步伐,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确定每月的第一个周末(星期五)为全市“爱国卫生活动日”。现通告如下:   一、爱国卫生活动的开展要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突击整治与长效管护、全面加强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以“爱国卫生活动日”为载体,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属地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工作机制,形成全民参与、协调并进、齐抓共管的爱国卫生工作格局。
  二、设立每月一次的“爱国卫生活动日”,是着力提高我市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加快推进公共卫生管理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理顺分工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发动辖区单位、干部职工、市民群众清理环境卫生,整顿交通和市场秩序,美化净化城市。
  三、“爱国卫生活动日”实行谁的区域谁负责、谁的卫生谁打扫、谁的环境谁清理的办法。凡在兰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兰部队、各类经营户、外地驻兰单位要通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日”,进一步落实周末卫生大扫除和“门前三包”(秩序、绿化、卫生)责任制,及时整治清理乱摆乱放和“三乱”广告,及时清理垃圾污物,确保区域、单位、门店及周边环境卫生整齐美观。
  四、各市场、停车场等场所管理单位,各居民小区产权单位和物业公司,要加强对市场、停车场和居民楼院等场所的环境建设、秩序规范及卫生管理,认真清理乱搭乱建、乱泼乱倒和乱贴乱画现象,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管理。
  五、各级爱卫会要完善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积极开展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和卫生村镇创建活动。坚持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每个“爱国卫生活动日”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对工作不力、整治任务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不仅要公开通报批评,还要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也要加大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市容、交通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新闻单位要强化舆论监督,对脏乱差现象进行公开曝光。
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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