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劳社字[2006]27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0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24号)和《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有关规定,为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对2006医疗年度(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公布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仍按照2005医疗年度标准执行。即: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7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为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67000元。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