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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2 生效日期: 2001-04-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人武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从2000年11月底开始接收退伍义务兵,2001年1月底结束。对经所在大单位批准的边远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后。转业士官仍由省“双退”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实行集中交接;交接工作从2001年1月10日开始,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持《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到市、县安置办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不予接收,特殊情况需报省“双退”安置办公室审批。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增强各部门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全社会的国防意识。同时,各地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工作,针对今年机关机构改革,企业改组、改制等情况,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着重进行国情和就业形势教育,引导退役士兵体谅国家困难,转变择业观念,积极参与社会竞争。要进一步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培训要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支持和监督管理;各级教育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接受政府的委托,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要大力培训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继续贯彻落实《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大对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生产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支持并扶持各地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培训和中介机构,开展育才、荐才、用才一体化服务,有计划、有组织地把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推向市场,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三、做好退出现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0年冬季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确保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安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凡在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如何,都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拒收、限收。对不执行安置计划和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依法予以处罚。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
   今年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仍为省政府、省军区皖政(1996)13号文件确定的6种对象,各市、县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审查退役士兵的安置资格,报所在市退伍安置部门审批后,方能安置,各地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到早计划、早部署,尽可能缩短待分配时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原则上于6月底前基本结束。根据《兵役法》有关规定,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此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中央部属驻皖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由省“双退”安置办公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统分(不含职工子女)计划比例原则确定为:职工总数5000人以下的1.2%,5000-10000人1%,10000-20000人0.5%,20000人以上0.3%。凡省里未统一下达安置计划的行业垂直管理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转业士官原则随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安置,父母及配偶无单位的列入统一安置对象。
   要加大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力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指令性计划安置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新途径,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或在剩余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按一定标准支持有偿转移安置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在省里未作出规定前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要实行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发(2000)29号文件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加快制定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政策,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人才开发等相关事务。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今年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退役士兵安置难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安置法规、政策,发挥工作主动性,积极探索制定切实有效的安置办法。要强化政府调控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对安置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各地征兵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置部门认真做好2000年冬季以来应征青年“入伍通知书”存根收集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军区司令部研究制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依法办事,提高效率,共同努力,确保我省年度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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