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26 生效日期: 1997-05-26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 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部发布施行。

1997年5月2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