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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03 生效日期: 1999-08-03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发[1999]176号

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大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马鞍山矿山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加速我国环境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局《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通知》、《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九五”期间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规划》的总体部署,现批准建立以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
  一、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技术依托单位: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二、国家环境保护工业烟气控制工程技术中心
  技术依托单位: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

  三、国家环境保护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北京)中心
  技术依托单位:北京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四、国家环境保护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程技术中心
  技术依托单位:大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五、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工程技术中心
  技术依托单位: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六、国家环境保护恶臭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技术依托单位:天津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和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分别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则》和《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运行和管理。技术依托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于1999年8月30日前报我局科技标准司。同时请技术依托单位抓紧落实建设投入,认真完成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


附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提纲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提出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五、项目的任务、构成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六、建设内容
  七、建设条件
  八、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九、进度安排
  十、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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