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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10线渝北区石鞋至方家沟段等公路收费年限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2003]143号
市交委、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上报210国道渝北石方公路等收费经营公路收费年限的请示》(渝交委文(2003)1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国道210线渝北区石鞋至方家沟段公路收费年限为23年,即从2000年2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止。
  二、批准省道渝道路南川市神童至南平段公路收费年限为28年,即从2000年7月15日至2028年7月14日止。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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