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49-12-23 生效日期: 1949-12-23
发布部门: 政务院
发布文号: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属于全体者
   一、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三、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五月四日
   三、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丙、其他
   一、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注解: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通告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每年九月三日。)

  丁、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