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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09 生效日期: 2006-06-09
发布部门: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文号: 国资发[2006]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总工会、监察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6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0号)的部署和要求,决定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继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现就2006年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要在巩固和扩大近年已经基本实现的预期工作目标的基础上,紧紧围绕解决损害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大对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重要保障。
  (一)对当前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研,继续开展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产权转让监督检查,重点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号)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研究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相关政策。
  (二)对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完善民主程序,依法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情况进行督察和研究。
  (三)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基本养老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中央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有关问题进行督察和研究,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五)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等工作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强化组织领导,积极履行职责,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办法抓紧抓好。进一步完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责任,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
  (二)开展调研,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问题进行调研,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认真分析,积极探讨研究解决措施,力争在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上有所突破,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持续健康稳步推进。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没有政策依据或政策依据不够完善充分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推动有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和出台。
  (三)深入督查,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地区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执行现行政策情况开展督查活动。年内,国资委将会同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对部分地区、部分国有企业组织重点检查,对典型事例进行剖析。要充分发挥各地区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严肃查处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予以曝光。
  (四)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及时启动各项工作。各地国资委要于6月30日前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2006年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安排意见, 7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向国务院国资委书面报送2006年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同时,各地工会、劳动保障、监察、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分工,分别将上半年、全年有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情况,报送国家主管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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