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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12-28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内五区530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470元;济阳县、商河县42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市内五区5.8元;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5.2元;济阳县、商河县4.6元。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三)以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发[200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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