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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3 生效日期: 1999-01-13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劳卫[1999]4号

各铁路局:
  为加强对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决定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现将建立这一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察特派员工作的性质和职责安全监察特派员由铁道部派出,对部指定范围内的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行使监督权力。安全监察特派员对铁道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铁路局贯彻国家和部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情况;2.督查调研铁路局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和突出问题,提出指导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3. 考核评价铁路局安全管理工作业绩;4.参与调查行车重大事故、铁路职工和路外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性质严重的险性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安全监察特派员的工作机构为安全监察特派员开展工作需要,由铁道部分地区设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具体设置及监察范围如下:长春办事处,监察范围为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监察范围为济南、上海铁路局;武昌办事处,监察范围为郑州、南昌铁路局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监察范围为柳州、成都、昆明铁路局;兰州办事处,监察范围为乌鲁木齐、兰州、呼和浩特铁路局。
  北京铁路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部安全监察司直接负责监察。

  三、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组成及其人员选任每个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由一名安全监察特派员和四名安全监察特派员助理组成。实行安全监察特派员负责制。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由部安全监察司从全路选荐,经部人事司组织考察后,由部批准任命、派出。安全监察特派员一般由50岁左右的副局级干部担任;安全监察特派员助理一般由45岁左右的处级干部担任。

  四、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的经费来源及其人员工资制度和福利待遇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处为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由铁道部在运营管理费项下列支。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不得在铁路局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收受铁路局或其他单位人员的任何馈赠、报酬,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执行原单位的有关制度,另外部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另定)。以上经费及业务经费均委托办事处所在地铁路分局或铁路局代理,与部财务部门统一清算。

  五、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安全监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人事关系隶属于铁道部,安全监察工作由铁道部领导,其日常业务工作、专业理论学习、思想作风建设、干部业绩考核及其在工作中需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联系等均由部安全监察司归口管理。党员的组织关系转至办事处所在地分局或铁路局机关党委。

铁道部
19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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