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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保障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2 生效日期: 2003-05-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会议精神,结合沈阳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际,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我市防治“非典”所需物资实行分级负责,统一调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所需防治“非典”物资由本地区、本单位负责组织采购。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对少数重点急需物资实施统一调剂。
  少数重点物资是指口罩、过氧乙酸、二氧化氯、一次性防护服(含专业防护服)、乳胶手套、防护眼镜、红外线测温仪、靴子等。
  二、对本市生产的少数重点物资实行政府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由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集中审批,由使用单位采购。
  三、对少数重点物资分三级调剂。
  第一级为疫区、医疗卫生、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安、公交以及临时应急部门。其物资调剂优先顺序为:应急突发事件、疫情区医疗机构;治疗“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乡镇医院及民航、铁路、公路、公安等部门疫情处理人员;其他部门和人员。
  第二级为学校、机关、驻沈部队(武警)、宾馆、餐饮、商场及其他窗口服务单位。
  第三级为在沈企业、厂矿及其他社会组织。
  四、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设立以下工作小组,具体承办有关事项。
  1、药监局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乡镇医院防治“非典”所需物资的统计、核实和督察工作。
  2、科技局工作小组:负责机场、火车站、公交运输部门防治“非典”所需物资的统计、核实和督察工作。
  3、技术监督局工作小组:负责公路14个入沈道口客运、货运以及公安部门防治“非典”所需物资的统计、核实和督察工作。
  4、资金保障小组:由市财政局派员组成,负责协调和保障防治“非典”工作所需的各项资金。
  5、生产采购调剂组:由市卫生局、市经贸委派员组成。协调落实生产、采购、调入、管理、调配(销售)防治“非典”所需重点物资。
  五、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完善防治“非典”物资保障工作体系,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主抓物资保障工作,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物资保障的调查、计划、统计、审批、调拨、供应、联络工作。
  六、各地区、各单位所用防治“非典”重要物资而需市里调剂解决的,应提前一天申请,填报《沈阳市预防“非典”重点物资调剂审批表》,经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物资保障组审核批准后,到市疾病控制中心或指定的生产厂家购买。
  物资保障组电话:82511099 82510455 82510303
                                                                                                                                  二○○三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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