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6 生效日期: 1998-0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含按上述第(一)款增加的20元)在208元及208元以下的,增加18元;209元至276元的,增加21元;277元至344元的,增加24元;345元至417元的,增加27元;418元至490元的,增加30元;491元以上的,增加33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