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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8 生效日期: 1987-11-18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1987]15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南京、成都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
  审查工程预、结算,是建设银行管理基本建设财务和建筑业财务的一项重要职能。建设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仅据1981年至1986年统计,六年间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总值达1905亿元,通过审查核增6.63亿元,核减98.9亿元,对合理控制基本建设财政支出,促进节约使用建设资金,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做出了很大贡献。
  鉴于建设银行长期管理建设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建设银行仍然接受国家财政委托,代行财政职能。在当前建筑市场逐步开放的条件下,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审查工程预、结算工作。为此,经与建设银行总行协商,特作如下通知:   一、审查工程预、结算,是国家财政授于建设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国家预算内和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外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必须经建设银行审查。未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不能办理拨款和贷款。其他专业银行经办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建设银行可以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进行审查。
  二、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标底造价,是工程预算的转化形式。合理确定标底造价,是保障招标承包责任制度所推行的重要条件之一。建设银行应当做好招投标工程标底造价的审查工作,标底造价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才能进行招投标。
  三、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是编制工程预算和标底造价的基本依据。建设银行要积极参与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各级计委(建委、建设厅)修改变动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标准,应征得建设银行同意。
  四、建设银行审查工程预、结算和标底造价,要坚持执行政策,坚持执行国家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和取费标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该增则增,该减则减,既要防止高估冒算,又要纠正片面压价的现象,努力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合法的经济权益。
  五、建设银行审查国家预算内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标底造价,仍不收取费用。审查国家预算外投资和不计算投资规模的工程预、结算和标底造价,可以收取不超过造价2‰的工本费。
  六、经过建设银行审查确定的工程预算和经过建设银行参与评定的中标造价,要作为办理拨款的依据,认真执行,定期检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和标价的,应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
  七、审查工程预、结算和标底造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建设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审查力量,提高干部素质,扩大审查面,保证审查质量,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计算机技术运用的步伐,更好地为四化建设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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