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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办公厅关于下发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5 生效日期: 1992-05-25
发布部门: 国家体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92]体科字173号
按国家体委“八.五”期间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计划,教练员岗位培训各项工作将逐步开展起来,为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收到实效,现将国家体委制定的“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及审批程序”、“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颁发程序管理办法”、“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评估办法”四项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举办教练员岗位培训班条件
  (一)有正规的办学单位和相应的教室、运动场地器材、实验仪器等教学设备。
  (备二)能聘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师资队伍。高级班任课教师原则上必须具有高级职称;中级班任课教师多数须具有高级职称;初级班任课教师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办班单位应成立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教学行政管理人员。
  (四)开班前需按教学计划准备好教材或讲义。
  (五)教练员岗位培训班须有专用经费。
  二、审批程序
  (一)各类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直属体院举办,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省(区、市)体委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院校举办,有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跨省(区、市)或全国招生开办的岗位培训班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有关院校举办。
  (二)承担教练员岗位培训任务的院校,办班前需分别填写《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报委托办班主管部门审批(一式两份)。
  (三)举办高级班的,在承办院校上报材料后,办班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一式两份).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审定。
  (四)举办中、初级班的,在承办院校上报材料后,办班主管部门审批。办班主管部门在开班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学时分配及任课教师名单表》(一式两份)报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备案。
  (五)承办院校须待审批获准后方能开班。
  附:教练员岗位培训办班登记表(略)
    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时分配及任课老师名单表(略)
  附件二: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 根据教练员岗位培训教学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作风,勤奋学习。
  第三条 凡经办班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学员,持办班院校人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人学注册手续。办班院校为学员建立培训学籍档案。
  第四条 凡因故不能按期人学者,需有原单位出具证明,开班前向办班院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五天,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凡无故未能按时报到在三天以上者,取消人学资格.
  第六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累计一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员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请假累计十二学时取消该期学习资格。
  第八条 学员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后,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并载人培训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员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三门以内(含三门),培训期间允许补考一次。超出三门不允时补考。按自动退学处理。
  补考成绩最高不超出60分。
  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结业时只发成绩证明
  第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在结业前完成考试。
  第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者,课程以零分计,不允许补考。对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并通报原单位,上报办班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政治思想评定,发给相应级别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对政治思想好,学习认真,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办班主管部门可会同办班院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附件三: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颁发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系指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备案手续的教练员岗位培训班,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经考试及格者所发的合格证,是教练员任职、晋升的一种资格证明。
  第二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分高级、中级、初级三种。
  第三条 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统一印制。
  第四条 各运动项目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印,办班院校颁发;中、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由省(区、市)单独举办的,合格证书一般由省(区、市)业务主管部门验印,办班院校颁发,有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跨省(区、市)或全国招生开办的岗位培训班合格证书由国家体委训练竞赛有关主管部门负责验印,办班院校颁发。
  第五条 各类高级班,承办院校在学员结业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登记表》各四份,上报办班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审定,待核准后由学院颁发合格证书。
  第六条 各类中、初级班,承办院校在结业前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作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登记表》各四份,上报办班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由办班院校颁发合格证书,同时主管部门须将《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审批表》、《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学员名册》各二份送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备案。
  第七条 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必须待审批获准后填写并加盖办班主管部门及办班院校公章。学员照片处均由验印部门负责加盖钢印。由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中、初级班,由国家体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学员照片处由学员所在省(区、市)体委加盖钢印后颁发。
  第八条 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由国家体委统一编制。
  第九条 在办班结束后,承办院校须将学员培训期间思想鉴定及学习成绩寄学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颁发合格证书或在颁发合格证书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有关单位应即追回所发合格证书,并追究当事者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体委对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颁发及管理有检查、监督、验收权。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附件四: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评估办法
  为保证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质量,遵循科学性、方向性、可行性原则,按照教练员岗位培训突出能力的特点,特制定“国家体委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评估方案”。此方案是各类各级教练员岗位培训班进行自查及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机构对培训班进行抽查的依据。经查,对不合格的培训班采取限期整顿、暂缓发放合格证以至宣布所发证书无效等措施;对于评估做到优秀的培训班应予奖励。
  附:教练员岗位培训评估方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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