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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5 生效日期: 1992-05-2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国发(1989)19号)和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89)教财字032号)精神,现重申对师范院校非师范专业(即师范院校不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应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的标准和办法按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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