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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14 生效日期: 1986-01-1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发(1985)23号《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通知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铁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的精神,认真搞好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现对有关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完成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任务所必需的法制宣传设备、器材、橱窗、学习资料和宣传员、报告员的培训等经费,按照中共中央文件中的规定,列入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按照五年规划要求,逐年编报专项经费预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力尽可能予以安排解决。
  请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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