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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年度研究发展项目先期审查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6 生效日期: 2005-11-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4]府研一字第09405144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94)府研一字第09405144200号函修正发布全文7点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强化研究发展绩效,有效应用研究发展资源,针对所属各机关年度研究发展项目,包括单位预算及附属单位预算,实施先期审查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年度研究发展项目如下:

(一)年度计划自行研究。

(二)委托研究。

(三)委托规划。但不含技术服务及信息服务。

三、各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之研究发展项目计划书(如附件一),其研究经费应依台北市政府委托研究暨规划作业要点及台北市地方总预算编制要点规定编列,并纳入下年度概算。各一级机关应组成初审委员会,对该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构)所提之研究发展项目,依附件二评审表格式进行初审,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计划书资料登录于本府研考信息系统研究发展子系统(//163.29.36.229/e9008)。初审完成后,应检具研究发展项目计划书三份,提报本府复审。

四、本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自每年三月起,针对各机关所提之研究发展项目计划书进行复审,并会同本府财政局、主计处及有关机关举行协调会,拟定审查意见提报本府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查委员会,供审查预算之参考。

五、各机关所提之研究发展项目如属连续性计划,应将全案计划书提报本府审查,审查通过后之计划,后续年度之计划书与经费编列,仍须提报本府审查。

六、各机关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本府审查通过之研究发展项目及议会审议通过之经费额度(研究发展项目部分)相关数据,登录于本府研考信息系统研究发展子系统。

七、各机关审查通过并执行之研究发展案件,应于本府研考信息系统研究发展子系统,登录执行进度之各项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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