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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共同做好连锁商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5-31 生效日期: 1995-05-31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已变更)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随着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连锁商业在一些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尤其是今年3月国内贸易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在上海召开部分省市连锁商业座谈会后,各地都在积极稳妥地加快发展连锁商业。为了进一步贯彻“上海会议”精神,促进连销商业健康发展,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银行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连锁商业是现代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先进的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连锁商业是我国流通领域中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它有利于推进流通体制的改革,实现流通产业的现代化;有利于加快国有商业转机建制,增强企业活力;有利于发挥国有商业主渠道作用,调控市场物价,稳定市场;有利于指导生产,引导消费,扶优禁劣,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于参与国际贸易,开拓世界市场。为此,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发展连锁商业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工商银行要把支持连锁商业发展作为商业信贷工作乃至全行业务工作的重点。

  二、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连锁商业的发展。连锁商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发展必须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购买力现状和物流发育程度等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抓住时机,积极发展,又要防止一哄而上,搞形式主义。目前连锁商业的发展,从地区上,主要在大中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推行;行业上,要从为民、利民、便民出发,主要发展以经营粮油、蔬菜、食品、副食品、日用品及小杂货为主的超市和便民连锁店。要打破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充分利用现有网点设施,通过改造、联营、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发展连锁店。

  三、各级流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工商银行要相互配合,共同落实各项措施。发展连锁商业,关键是要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流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要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连锁商业的规划、选项和评估工作。由工商银行贷款支持的连锁商业企业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户和办理结算。销售回笼现金要送存当地工商银行。如发行股票、债券,一般也应委托当地工商银行办理。各级工商银行要从资金、结算、信用卡、电子货币等方面为连锁商业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在资金上,不仅要保证连锁商业专项贷款按连锁企业装修改造进度和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及时发放,而且要根据连锁店发展的需要,综合运用商业网点设施贷款、商业科技开发贷款、商办工业技改贷款和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予以配套支持。贷款主要用于超市和便民连锁店的网点和配送中心的装修改造、机具配置、计算机开发应用和开业后的流动资金需要,原则上不用于搞大的土建工程项目及发展高档豪华连锁“精品层”,但在连锁店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可以支持建立新的比较现代化的配送中心。要在连锁商业企业推广和使用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工商银行与连锁企业联合发行联名牡丹信用卡,并以此为连锁企业树立形象,扩大影响。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工商银行与连锁商业企业的计算机联网,共同开发应用,互利互惠。

  四、要加强领导。发展连锁商业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加之全国大多数地区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一定要加强领导。流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共同开展工作。在工作中,流通主管部门和工商银行要深入实际,了解当地连锁商业发展的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并向国内贸易部和工商银行总行及时反映,促进连锁商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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