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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9 生效日期: 2003-03-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单位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作配合任务的计划、建设、财政、工商、物价、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单位。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逐月与地税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严格资格核查,使其全部符合认定资格。
  3、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等部门、单位
  (1)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以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委
  (1)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在建设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委办理注册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建设单位(包括中央、省驻东营单位)
  (1)自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在核拨工程款时代征税款。
  (2)在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未拨付工程款应纳税款两倍以上的资金,确保税款不流失。
  (3)凭施工企业提供的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建筑业专用发票,结算工程款。
  (4)足额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及时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6、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7、公安、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1)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明细资料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3)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船营运审验、年审手续。
   8、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做到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四、奖惩措施
  (一)对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
   2?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严重流失的。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组织实施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纳入政务督查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总结表彰。考核奖励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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