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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9 生效日期: 2001-04-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40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00]11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8]122号)、《<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统字[1999]10号)要求,你局负责对全省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非政府统计系统的参训人员可以收取培训费。经研究,现对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培训科目为统计法(含地方统计法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三门课程。(含地方统计法(含地方统计法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三门课程。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授课不少于36学时,培训费为72元。

  二、培训费包括出题、试卷、判卷、监考、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及印制上岗证书等费用。

  三、培训使用统编教材的,按出版社定价收取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收取。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两年,至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止。届时如需继续收费培训,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核定。

  五、收费标准批复后,你局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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