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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在重要场合奏唱国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4 生效日期: 1996-04-04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加强对国歌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以及其他有关课程让学生了解国歌的基本内容,理解国歌歌词的含义,了解《义勇军进行曲》激励无数中华儿女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浴血奋战、勇往直前,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艰苦创业、忘我奋斗的巨大作用,深刻理解今天提倡重要场合奏唱国歌的现实意义。要通过音乐课或党团组织生活、课外活动等时间,组织师生学唱国歌。学唱国歌要从小学抓起,做到小学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都会唱国歌,逐步达到唱准、唱熟、唱好国歌。有条件的学校,可组织师生乐团(队),练奏国歌。

  二、建立健全重要场合奏唱国歌的制度。在学校升国旗仪式、重要庆祝活动和典礼、政治性公众集会、运动会等重要场合,要奏唱国歌。奏国歌时,与会人员要有组织地齐唱国歌,声音宏亮,音调整齐。要坚持不懈,养成习惯,形成制度。
  唱国歌是师生表达爱国情感的一种神圣行为,奏唱国歌时应庄严肃立,如进行升国旗仪式,应脱帽,面对国旗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奏国歌可以录音带或乐队演奏两种方式进行,录音带(盘)要求音质良好,演奏乐队要求演奏准确、衣着整洁。

  三、学校各类联谊会、舞会等娱乐活动和商业性活动以及个人婚丧庆悼活动中,一律不得奏唱国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及时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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