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2)63号文件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3]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64号文件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搞好对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的清理检查,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中央、省的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从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的高度来认识这次清理检查的重要意义,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切实做好清理检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全面清理和检查工作。要对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检查的重点是2000年1月1日以来,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建楼堂馆所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建私人住宅、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都要写出清理检查报告,于2003年2月20日前报市监察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治本措施。全市的清理检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监察局、农业局、财政局、计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市、各部门和各单位的检查清理工作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问题突出的要及时报告市监察局。2003年2月25日前,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凡存在问题隐瞒不报、不进行自查自纠的,要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在清理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在认真纠正存在问题的同时,研究治本的对策和办法,确保中央、国务院自1997年以来颁布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