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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建立电化教育综合实验县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0 生效日期: 1991-07-2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充分发挥电化教育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探索县一级开展电化教育的经验,我委会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定34个县作为全国电化教育综合实验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实验的目的
  电化教育综合实验的目的,主要是发挥电化教育在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中的作用,探索县一级开展电化教育的经验,克服目前电教工作不同程度地脱离教育实际的倾向,更好地与农村各类教育结合,为各类教育对象服务,以适应大面积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需要,促进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综合实验的任务和要求
  1.搞好县卫星教育电视网络的建设。县建教育电视收转台,乡镇建地面接收站,村有收看点,全县大部分人口能收看到教育电视节目。
  2.改善中等师范学校或教师进修学校以及中小学的电教条件。中等师范学校或教师进修学校要按标准配置电教设备,城镇中小学、乡中心小学配置电教设备不低于二类标准。
  3.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搞好电化教育。任课教师要学习电教知识和技能,开展电化教学,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利用各种电教手段,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要特别重视对青少年进行中国近代史、现代史及国情教育。
  5.组织好卫星电视中等师范和高等师范课程的学习,并积极开展卫星电视非学历教育,提高师资队伍和学校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6.利用卫星教育电视网络,积极配合燎原计划的实施,组织好中国燎原广播电视学校节目的收视,选择可在当地推广的实用技术和适合发挥电化教育特长的培训项目,进行教学、辅导,促进技术推广。
  学校要注意发挥辐射作用,培训回乡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民。积极探索广播电视教育培养适合本地需要的中初级技术人才的途径,以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的发展。
  7.做好适合本地需要的各类电教教材的收集、使用和交流工作。可根据教学需要,组织教师编制补充性的幻灯、投影、录音教材。
  8.理顺电教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教委《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教电(1991)9号)的要求,在原有电教机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的县电化教育中心,提高电化教育的综合效益。

  三、综合实验的实施意见
  1.电化教育综合实验县的工作应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各实验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
  2.电化教育综合实验应紧密结合当地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实际开展工作。要选择进行教育综合改革的乡镇、学校作为试点,围绕重点任务开展电教工作。要运用试点的经验,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3.各实验县要制订县电教综合实验工作的“八五”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电教综合实验计划与方案应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送我委电教司备案。
  4.要组织电教综合实验县的经验交流和研讨活动,经常提供各地电教实验动态及有关资料。各实验县应定期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委电教司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附:全国电化教育综合实验县名单 
   北 京   昌平县            天 津   武清县
   山 西   太谷县、汾阳县        内蒙古   鄂托克前旗、敖汉旗
   辽 宁   建平县            吉 林   龙井市、蛟河县
   黑龙江   嫩江县、讷河县        上 海   川沙县
   江 苏   泰 县            浙 江   龙游县 
   安 徽   亳州市            福 建   连城县、邵武市
   江 西   弋阳县、宜春市        河 北   平泉县
   山 东   滕州市、莱芜市        河 南   开封县
   湖 北   公安县、红安县        湖 南   郴 县、桂阳县
   四 川   广汉市            贵 州   大方县、赤水县
   云 南   泸西县            陕 西   蒲城县
   青 海   平安县            新 疆   阜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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