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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拉萨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4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字(1999)116号
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水价的请示》(市城建字(1999)39号)收悉。近几年,随着城市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城市供水量不断增加现有的供水设施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大的供水要求。加之,物价总体水平上涨,原材料购进成本增加,设备正常维护和更新,职工工资增加、会计核算制度和税制变化等因素,供水成本上升,供水企业负担加重,难以承受。根据以上情况,我们经过对拉萨自来水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测算,在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拉萨市自来水价格。   一、调价原则
  按照有利于促进供水企业增强活力;有利于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城市意识。本着同用途同价格,以量计收,以质论价,确定合理的比价关系,保证正常供水质量的原则。
  考虑到目前城关区部分居民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只按生活用水价格标准的60%计收让利与民。
  二、调价方案
  (一)生活用水: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离退休职工。由现行的0.7元/吨,调整到1.00元/吨。调价幅度43%。
  (二)生产用水:包括建筑施工用水、厂矿企业生产用水。由现行的1.20元/吨,调整到1.40元/吨。调价幅度17%。
  (三)商业、服务业用水:
  (1)商店、中低档餐厅、理发、中低档招待所和用水加工业等。由现行的0.8元/吨,调整到1.20元。调价幅度50%。
  (2)宾馆、饭店、中小型涉外宾馆、高档招待所、娱乐业,由现行1.00元调整到1.50元/吨。调价幅度50%。
  (四)市政用水(园林、绿化、水冲共厕、环卫)由现行的0.7元/吨,调整到0.9元/吨。调价幅度29%。
  (五)城市居民用水:
  (1)无表户居民用水征收标准每人每月3.60元,
  (2)有表户居民征收标准为0.6元/吨,
  (六)暂时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
  (1)城镇居民私房、退休基地(包括流动人口)每人每月6.00元。
  (2)无独用龙头的餐厅、饭馆、理发店每月每户100元。
  (3)建筑施工使用自来水供水按施工图纸面积计收,每平方米一次性3.00元,调整到每平方米4.00元。调价幅度33%。
  三、执行日期:从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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