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2-26 生效日期: 1991-02-26
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许多省(区)、市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友好省(区、市)等不同的渠道,同国外广播电台、电视台建立了节目交换、人员交流等业务合作关系,有的还签订了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扩大了我对外宣传和影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也出现了我地方电台、电视台同国外国家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我多台对国外同一台的多头业务合作等问题。为了使此类活动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原则性规定。   1.同国外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要对口、相应。即同国外国家广播电视台,一般由中央广播电台、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地方广播电视台一般只同国外地方广播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2.已建立友好关系的省(区)、市广播电视台可以与其相应电台、电视台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并纳入友好省(区)、市的活动计划中。
  3.如同国外广播电视台签订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等,仍按广发外字(1988)905号通知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