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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0 生效日期: 1990-12-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是我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建立的一种考核制度,并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已在首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予以认可。但最近有个别地区在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工作中,不再承认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经商人事部同意,鉴于中小学教师是经过严格统一出题考试后颁发的专业合格证书,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中所指的“专业证书”不包括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因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仍可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参评条件。
  小学教师中具有高中毕业学历的教师,在补学教育学和心理学后,应视为具有小学教师的合格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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