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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17 生效日期: 1991-06-17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教电[1991]9号

现将《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电化教育中心设置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县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以适应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促进县电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县(含县级市、旗)设立的电化教育机构可称为县电化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县电教中心”),它是为各级各类教育服务的综合性电化教育机构,属教学单位,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二条 县电教中心的任务

  (一)制订本县电化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对乡镇、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二)利用卫星电视教育传输手段,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提供教学服务,为农科教统筹服务。

  (三)负责县教育电视收转台的技术管理、节目播出和卫星电视教育网点建设及管理工作。

  (四)收集、储存、提供本县所需要的电教教材、资料和信息。

  (五)结合本县教育、教学实际,进行电化教育教材和教法的应用研究。

  (六)负责本县电化教育器材的配置、咨询和维修服务工作。

  (七)负责广播电视大学、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的工作。

  (八)负责本县电教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 县电教中心的组织机构

  (一)县电教中心在县电教馆、县教育电视收转台、广播电视大学县工作站、广播电视中专县工作站等单位的基础上组建。中心建成后,仍保留原有各单位与上级部门的业务联系。一套机构,多种功能。

  (二)县电教中心的级别、人员编制、内部机构设置,由各县决定。

  (三)县电教中心负责人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熟悉教育和电化教育全面工作的人员担任。

  (四)要选拔政治素质较高,热心电化教育事业,并具有一定教学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充实电教队伍。

  (五)县电教中心的建设投资和日常事业经费应根据1986年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利用卫星电视开展教育工作的通知》〔(86)教电字003〕和1989年《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国家教委3号令)的有关规定筹措,而且要把发展电教纳入到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总体工作中去。

  (六)县电教中心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内部工作运行机制,使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传输网络的工作有章可循,协调统一。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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