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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23 生效日期: 1992-03-23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国海科发[1992]144号

 


局属各单位: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技术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局技术开发的宗旨是通过对科研成果再开发,使其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向社会提供具有海洋特色的产品,从而提高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几个有我局特色的海洋产业。



    第二条   局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开发价值较大,被列入局技术开发计划,并向局借用技术开发周转资金的项目。该项目由局负责管理,并与各承担项目单位签订合同任务书,明确任务责任。



    第三条   为了便于技术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各单位可以建立某种形式的经营实体,也可以纳入各单位现存的经营实体。该实体可以是技工贸三位一体,也可以是工贸结合,由各单位按具体情况确定。如新建经营实体,需要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局科技司是我局技术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的计划与规章制定、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签订合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业务管理。

第二章 选项范围

 


    第五条   优先支持海洋高新技术及其关联技术,如海洋化工、海洋药物、海洋生化制品、海水淡化、海水增养殖、海水综合利用、海洋食品、海洋仪器及设备、海洋工程、海洋信息技术等。此外,可兼顾市场上紧缺和经济效益明显的其他技术产品开发。



    第六条   项目主要从局内各单位的科研成果中选择。但对于国内海洋界其他单位的优秀科研成果,具有较大开发价值的,亦要予以重视。与局外的合作可以是科研成果转让方式,也可以是共同开发方式。



    第七条   申报局技术开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样机或样品已通过技术鉴定和性能指标测试,表明所采用的技术和工艺是先进的、成熟的、且具备了批量生产条件;

  (二)开发的产品能形成一定的生产和经营规模且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必须具备产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如生产用房、原料来源、能源供应、生产许可证、三废防治等。

第三章 立项程序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申报局技术开发项目,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局科技司提交“项目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文件:

  (1)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报告;

  (2)科技成果专家鉴定书、专利证书或/及奖励证书;

  (3)科技成果技术指标测试报告;

  (4)国内外技术进展和市场调查报告;

  (5)用户使用意见书;

  (6)产品供销合同书或意向书。

  项目评审由局科技司组织进行,对申报项目的文件,逐项进行严格评审,择优批准立项。



    第九条   项目经局领导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局科技司签订合同任务书。借款前,向局计划司提交偿还借款的保证书,并按还款期限偿还,如到期不还,局将在该单位的年度经费中扣还,交取消其今后借贷技术开发周转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经营实体实行责任承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承包人在单位领导的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人事、经营、财物管理方面的事务。对于重大问题的处理单位领导有责任予以协助与指导。



    第十一条   经营实体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本单位内进行调配,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双向选择。如外聘雇技术人员,需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局技术开发项目在实施期间,每年十二月底前承担单位要填写“局技术开发项目进展调查表”向局科技司报告当年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年终进行财务结算。年纯利润根据国家财政开支有关规定在事业发展、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等方面按比例分配。在出现年亏损的情况下,不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提取福利金和奖励金。如在年中提前支取的福利金和奖励金,要如数退还。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附则



    第十四条   凡列入局技术开发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项目验收审批表”。由局科技司组织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从局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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