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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0 生效日期: 2006-04-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会计字[2006]8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
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


  背景

  《公司》(2005年修订)中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以及“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但未说明弥补亏损的程序等。其他有关法规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

  相关规定

  《公司》第 一百六十七 条、 一百六十九 条等。

  问题

  上市公司当年可用以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包括哪些?弥补时应履行什么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答

  根据《公司》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履行的程序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除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外,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

 

  四、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履行的程序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参照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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