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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统一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8-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3]12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批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1999]1号)规定,全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现有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实际收入逐级解缴到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中后,解缴到自治区财政或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为维护国家有关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确保财政性资金的依法征收,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全疆工商系统行政性财务收支已实行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自治区计委(物价局)按规定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办证、委托监督的办法进行管理。
  二、自治区计委(物价局)负责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以及《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收费等工作;各地、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发放和年检收费等工作。
  三、全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自治区计委(物价局)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采取一个正本、多个副本的形式管理,即由自治区计委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收费许可证》正本,向地、州、市、县(市、区)工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颁发副本。《收费许可证》委托自治区工商局统一上收和下发。今后,《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授权各级价格管理部门实施分级初审。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凭各地价格管理部门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审的合格章,对全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征收年审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下属的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的收费仍按现行的办法,实行分级办证、分级年审并征收年审管理费。
  四、接到通知后,各地、州、市、县计委(物价局)要将已发放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注销,并做好移交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到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同时要将已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正、副本),上缴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自治区计委统一换发自治区本级的《收费许可证》(正、副本)。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的收费执收部门在实施收费时,必须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收费点进行公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收费的规定,严禁各种乱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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