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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4]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市监察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5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就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为依据,对全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监督检查,认真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防止农民因无地、无业、无生活保障,造成上访群访等影响农村稳定的事件发生。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发放要足额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检查重点和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2.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3.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5.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方法和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5月20日至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按全市统一下发的统计表和时间要求调查统计,澄清辖区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数量和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子。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本地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及补偿费用管理使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对策。
  2.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7月20日)。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采取措施,督促各县(市)、区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重点抽查阶段(7月21日至8月20日)。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县(市)区、乡镇、村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期间,迎接和配合省有关部门对郑州市工作情况的重点抽查。对各地在自查自纠阶段隐瞒情况的,一经发现,要责成其重新自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并通报批评。
  4.整改处理阶段(8月21日至9月20日)。针对检查中暴露的共性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政策界限,研究解决办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立案查处;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5.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报市监察局。市监察局将全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报表报省监察厅。

  四、几点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研究部署此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突出工作重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点部位在城乡接合部,大中型企业周边和乡镇企业,新修高速公路及各类线性工程沿线,有移民任务的水利工程。要着重解决和纠正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把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落实到各个关键环节。
  3.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严肃查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违纪违法案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发挥业务监管职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特别是乡镇、村财务公开工作,把征地补偿费纳入财务公开的内容,充分发挥农民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各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注重工作实效。为把此项工作抓出成效,参加监督检查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深入实际,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对查出的问题认真纠正的,要酌情从轻或免于处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或隐瞒情况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检查中要注意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和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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