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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伊犁州直八县一市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7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3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伊犁州直八县一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函》(伊州政函(2002)6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伊犁州直八县一市同网同价电价:照明用电:0.55元/千瓦时;工业用电:10Kv以上0.53元/千瓦时,10KV及以下0.55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排用电:0. 316元/千瓦时。

  二、除照明用电外其它各类用电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伊犁州电力公司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伊犁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伊犁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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