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3]3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伊犁州直八县一市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函》(伊州政函(2002)66号)收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伊犁州直八县一市同网同价电价:照明用电:0.55元/千瓦时;工业用电:10Kv以上0.53元/千瓦时,10KV及以下0.55元/千瓦时;商业用电:0.75元/千瓦时;农排用电:0. 316元/千瓦时。
二、除照明用电外其它各类用电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1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伊犁州电力公司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伊犁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
五、伊犁州、市(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电价监督检查,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25日抄见电量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