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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6 生效日期: 2001-04-1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1]26号



    第一条    为使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省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文卷实行一案二卷(正卷和副卷)制度,一卷一号。正卷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可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副卷是不能对外公开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开始进行立卷的准备;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应当系统收集事理有关文书资料,做好立卷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整理案件的全部的文书、资料,进行立卷。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中的文书正本只存1份。


    第七条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音像证据,必须在备考表上注明录制的数量、内容、时间、地点、责任者、存放地点等,并按音像制品的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正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附件(包括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四)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回证;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回证;
  (七)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及附件;
  (八)听证通知书及回证;
  (九)各类笔录(包括听证笔录、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审理笔录和对原行政机关处罚决定案卷的阅卷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前,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后);
  (十一)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审稿);
  (十二)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复议通知书)原件和正本及回证;
  (十三)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
  (十四)备考表。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副卷内的文书按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案件审批表;
  (三)行政复议案件评议笔录;
  (四)机密文件抄件;
  (五)内部请示、报告及批件;
  (六)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七)备考表。


    第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卷内文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第十一条    卷内目录,按卷内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将文件的文号、责任者、题名、文件形成日期等填写清楚,标明页号。没有题名的文书要拟写题名。文书和题名不得随意更改和简化。


    第十二条    有关案件文书的说明,要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并写明立案人、检查人的姓名和立卷时间。


    第十三条    案卷封面及卷内的文字一律使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


    第十四条    破损文书,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前面。文书纸面过小或者装订影响字迹的文书,另有纸加衬边后再装订。纸面过大的文书,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文书,应当附件。需要附案卷的信封应当打开放平,邮票不得撕揭。文书上的金属物应当剔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卷,一律使用棉线绳,采用三孔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


    第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由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的保存价值拟定,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案卷立卷后于次年3年以前向本单位档案室移交。移交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书,应当列为密卷,归档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加盖密级章。密级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应诉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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