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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9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5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规范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行为,维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间题通知如下:   一、代办市内电话业务收费
  为解决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客房电话费用增大,企业负担加重的问题,对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住客在住房期间提供的营业区内市内电话服务,在安装通信计费系统,并规范服务方式的情况下,允许按规定的普通电话收费标准据实收取市内电话通话费。但对未安装通信计费系统无法进行微机鉴别和记录的,仍不得收取市内电话通话费。
  二、代办长途电话业务收费
  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住客提供长途电话服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普通长途电话收费标准收取长话通话费,长途电话服务费继续按原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新价非字(1996)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长途电话通话费基础上加收规定比例的长话服务费,其中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等级的宾馆按15%收取,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等级的宾馆按10%收取,星级以下的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按7%收取。为了方便住客,凡在宾馆、饭店、招待所大堂、总台、商务中心等设立IC卡或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的,可按规定的公用电话通话费标准收费,除上述规定之外,不得再加收任何长话服务费或公用电话服务费。
  三、声讯(信息)服务及上互联网收费
  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住客提供电话声讯(信息)及上网服务,在安装了通信计费系统有条件进行微机鉴别和记录并规范服务方式的,可按规定的电话信息服务及上网服务收费标准据实收取电话信息服务费及上网费用。
  四、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制定自治区内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五、各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在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同时应向旅客提供收费发票和计费帐单,要认真受理旅客投诉,对引起用户投诉的不合格的计费设施,要限期整改。凡是违反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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