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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02 生效日期: 1997-06-0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缓解我市就业压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确保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对《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抚政发(1996)13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招工程序
  1.凡需招收新工人的用人单位,须在招工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招工人数,用工岗位及用工期限,并须说明本企业的富余职工和欠发工资情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招工手续。
  2.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地或外埠的临时性用工,凡用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同样履行上述程序。

  二、有关规定
  1.企业在未解决本企业一定数量放假职工再就业前,不得招收新职工。特殊行业,特殊情况须申报批准。
  2.企业欠发职工工资额超过三个月企业工资总额以上的,不得招收新职工。
  3.对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有关安置复员军人、转业干部、转业干部家属、驻抚部队随军家属拒不接受的企业,不得招收新职工。
  4.各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正在从事本单位职工能胜任工作的,在本期合同终止后,一律辞退,安置本单位富余职工。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用工单位确需聘用离退休人员的,要按本规定的招工程序办理。
  5.严格控制招收农村劳动力。凡正在使用的外埠或本市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必须补办申报手续。对在不符合使用农村劳动力的行业、岗位从事劳动的人员,在本期合同终止后一律清退,由市职业介绍部门调剂富余职工补充。
  6.外埠成建制来抚施工单位及所用临时工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由市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已经使用的,须补办审批手续。
  7.外埠驻抚办事机构,在审批工资时,必须出示机构主管部门派出人员证明及本地区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如需使用本市劳动力时,一律办理用工审批手续。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第 三十一 条规定和《抚顺市劳动监察规定》(抚政发(1996)14号)罚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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