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宜兰县县库支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0 生效日期: 2006-02-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宜兰县政府府秘法字第0940014759-B号令修正发布第8、28、29条条文

第8条 财政局领用县库支票,应填具空白县库支票领取单,向总库领取,总库应按支票号码顺序点交取据存查。领得之空白县库支票应指定专人妥慎保管,设置空白县库支票领发登记簿详予登记。

第28条 作废之县库支票,应予打洞注销,在票面加盖作废戳记,并登入县库支票作废登记簿。

第29条 财政局应于每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查明发票期逾一年以上之未兑付县库支票,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财政局编制清单,逐笔填具以「宜兰县县库存款户」为受款人之同等金额县库支票及缴款书,解缴县库「保管款」科目,并注销其未兑付县库支票纪录。

二、执票人如提出请求,应依本办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换发,经查明无误后,由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换发,交原执票人向县库兑领,逾十五年以上未请求支付者,由财政局径以清理保管款科目转正解缴县库「收回以前年度岁出」科目项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