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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档案馆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1 生效日期: 2006-01-1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9/2006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号训令核准,并经九月十六日第171/91/M号训令及五月三十一日第165/93/M号训令修改的《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七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行文修改如下:

“第七条

(文献的复制)

一、历史档案馆收藏的档案文献可为研究用途而进行复制,但另有订定者除外。

二、复制是以影印、缩微、摄影或电子转录方式进行。

三、具商业用途的复制须预先签订合同。

第九条

(复制费)

影印、缩微胶卷、透明正片、相片或电子转录的复制价目载于本规则的附表。

第十一条

(阅览时间)

历史档案馆阅览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

星期六 ——下午一时至六时。”

二、《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九条所指复制费价目表由本批示附件价目表取代。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经十月三十一日第183/89/M号训令核准之《历史档案馆规则》第九条所指之价目表

  影印
  规格     单价
  A4黑白    1元
  A3黑白    2元
  A4彩色    2元
  A3彩色    3元
  缩微胶卷
  规格    单价    全卷价    备注
  16mm     2元     650元    最低收费:50元
  35mm     2元     1,000元   最低收费:60元
  透明正片
  规格    单价     备注
  35mm    50元     最低收费:200元
  6cmx6cm   65 元    最低收费:200元
  相片
  规格         单价
  12cmx17cm或以下   40元
  20cmx30cm或以下   65元
  25cmx25cm或以下   90元
  电子转录
  规格             单价
  30M或以下图像         90元
  30分钟或以下的录音/录像    200元
  额外每30分钟的录音/录像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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