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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水利学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6 生效日期: 2006-01-06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公证署

证明书

澳门水利学会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1号7/2006。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澳门水利学会”,英文名称为“Maca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英文简称为“MHES”(以下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牧场巷70号澳门大厦第二期C座3楼G座,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本会宗旨包括:

1. 团结从事水科学研究专家和水利技术工程师,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团结、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2. 开展珠江流域水资源及澳门湖泊水环境的科学研究,以及河口型水利科技的开发和创新研究活动,组织会员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水科学或水利科技的重大研究课题,藉此提高本澳水科学和水利科技研究水平,促进水科学和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

第四条 凡从事水科学研究和水利科技工作的专业人员,并拥有水生态科学类、水利工程类、环境工程类、土木工程类硕士或以上高等教育学历,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各内部规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会员有缴交会费之义务。

第五条 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领导架构每三年重选,连选可连任。

1. 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及决定各会务工作。决议取决于出席会员的绝对多数票;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为有效。会员大会设主席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

2.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会决策时,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3.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监事会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开支。

第六条 理事会的权限为:策划及领导本会之活动、批准会员入会和退会的申请及开除会员会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报及帐目并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及财政预算;经理事会批准,本会可聘请国内外人士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

第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第八条 在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水科学及水利技术研究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职业资格评核委员会,各专责部门按本会章程执行,并自行订定【运作指引】办事,由理事会、监事会通过后公布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现行法律规范。

第九条 本会印鉴为下述图案:

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于第一公证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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