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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郑州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7 生效日期: 2002-08-07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消防专项规划》)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为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本《消防专项规划》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实地调查和充分论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消防专项规划》的重要性,本着“人民消防人民办”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消防专项规划》,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规划落到实处。《消防专项规划》是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补充,是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基本依据。《消防专项规划》的落实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据《消防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城市发展规划,针对消防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三、明确责任,落实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按照《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集中解决消防站建设和市政消火栓不足等突出问题。对于市区消防站的建设,市计划部门要将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部门要保证消防站建设资金的落实;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共同协商,尽快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在2005年以前完成137平方公里中心城区消防站的空缺补建工作。对于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市公安消防部门要将新建消火栓列出详细计划,由市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保证在“十五”期间完成。
  四、各县(市)、上街区政府要根据《消防专项规划》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03年底以前制定本地区消防专项规划,并付诸实施。
二○○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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