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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玄易学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 2005-11-2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为公布的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的设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存放于本署的社团及财团存盘文件内,档案组2号122/2005。

澳门玄易学会

第一条 名称、性质及时限

一、本会之名称为“澳门玄易学会”,并受本章程及澳门法规管制,其活动时限为无限期。

二、本会为非牟利团体。

三、从注册成立之日期起,本会即成为永久性社团组织。

第二条 会址

会址暂设于澳门新口岸布鲁塞尔街富达花园5楼AC座。经会员大会通过会址可迁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条 宗旨

本会宗旨为:

a)弘扬我中华玄易文化;

b)拥护一国两制的精神;

c)接受捐助和资助对玄易科学进行 研究咨询;

d)出版本会宗旨相符之书籍或刊物;

e)提高会员对玄易科学性认识及兴趣;

f)在澳门或境外举办讲座研讨会及课程。

第四条 收入

本会之收入来自会员入会费、年费、社会人士或公共机构之捐助及举办活动之收益。

第五条 入会

除 a)项外,下列人士一经理事会通过其申请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a)创会人士,只要作出声明;

b)凡有兴趣玄易文化的海内外人士;

c)不论性别、年满十八岁或以上;

d)澳门地区或澳门以外地区的人士可同等享有会员的权利及履行义务。

第六条 会员之权利

会员有以下权利:

a)有权选举及被选为本会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b)参与会员大会,对会议之任何事项作讨论、建议及投票;

c)建议委任顾问;

d)口头或书面咨询本会活动情况;

e)参与本会举办之任何活动;

f)在符合条件内,享有本会提供之福利。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会员责任包括:

a)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

b)尽忠执行其职务或为被委派进行之事项;

c)当被要求时应竭尽所能为发展会务工作;

d)准时缴交会费。

第八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九条 解除会籍

一、倘若会员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责任,或作出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之行为,理事会可解除其会籍。

二、解除会籍前应作纪律调查。

三、被解除会籍之会员有权在十五天内以书面向会员大会主席团上诉,解除会籍之决定将暂缓执行,上诉将在会员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四、不论自动退会或被解除会籍之会员无权要求退还任何款项,也无权分享本会任何资产。

第十条 名誉会长及会员

一、任何社会人士经理事会成员提名而又获出席会员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会长或名誉会员。

二、名誉会长及名誉会员可参加本会举办之活动和会员大会,但无投票权。

三、创会人士当退休或让贤后将转为名誉会长及名誉会员。

四、本会创办人葛锐浩先生(名悦山人)即担任会长,及成为创会会长。

第十一条 顾问

一、本会组织之任何成员可向理事会建议邀请曾对本会有贡献人士为顾问。

二、只有经理事会大多数成员赞成才可成为顾问。

三、顾问可参加本会举办之活动和本会组织之会议及提供专业意见,但无投票权。

第十二条 组织架构

一、本会之组织架构是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所组成。

1)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

a)制定本会方针;

b)讨论、投票及通过修改章程及内部规则;

c)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

d)讨论及通过理事会每年之资产负债表、帐目和报告,及监事会之有关意见书;

e)执行法律赋予之其它职权。

2)会员大会主席团设:创会会长一人、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或以上,秘书长一名及秘书一人,但成员人数须为单数。

3)理事会为本会执行机关,其职权:

a)在法院内外透过理事长代表本会;

b)管理本会之资产;

c)举办本会之活动;

d)研究申请及接纳会员;

e)聘任名誉会员及顾问;

f)起草内部规则;

g)建议召开会员大会;

h)起草每年之资产负债表帐目和报告;

i)本会之任何对外文件须由本会会长签署方为有效。

4)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司库一人、秘书一人和理事四人。

5)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人、监事一人、秘书一人。

a)除了法律及章程赋予之职权外,监事会特别监督会员大会通过之决议的实施;

b)对理事会提交之帐目、报告和资产负债表提出意见。

二、组织架构成员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大会:召开

一、会员大会由大会会长主持,当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替代。

二、召开大会之通知书须于会前八天以书面形式发至会员住所或以签收形式在同样的限期通知。

三、通知书应指明开会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四、会员大会应于每年三月最后一天前召开。特别大会是由理事会,监事会或超过半数会员要求而召开。

第十四条 大会人数及议决

一、会员大会只有在不少于半数会员出席的情况下才可以于第一次召集进行决议。

二、倘没有上述人数,大会于半小时后作第二次召集可作决议。

三、除下项所指之情况外,本会之议决是取决于绝对多数票之在场会员。

四、修改章程必须有出席大会会员四分之三同意才可进行。

五、有关解散本会之议决必须要全体会员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过。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运作

一、理事会经常性会议每两月举行一次,日期和时间于选出其成员后第一次会员决定。

二、非经常性会议由理事长召集。

三、不论是经常性或非经常性会议,理事长应于开会前四十八小时把议程交与成员。

四、议决是根据会员过半数成员意愿为依归。

第十六条 监事会之会议

一、监事会之经常性会议于每年二月最后一天前举行。

二、监事会之特别会议由监事长或其两名成员或理事会提出,并由监事长召集。

三、监事会议决是根据其过半数成员投票作决定。

第十七条 决定票

倘会员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于投票时出现同票情况,大会会长、理事长、或监事长有决定的一票。

第十八条 遗漏情况

倘有遗漏情况将根据社团实施之法律行之。

第十九条 会徽

本会会徽如下: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于第一公证署
助理员 李玉莲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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